四川拟立法规定:幼儿园学校等装修后 应监测空气质量并公布

       来源:成都商报
        在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12月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智刚所做的审议结果报告,审议结果有如下重点:综合多方意见,法制委建议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内容的规定;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监测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类环境信息的规定。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的规定,法制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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